圖/健康傳媒製作 |
昨天跟一位法師法友有聊到當時簽訂「ACP」(病人自主權益法)的心得,今日又剛好在「老寶貝居家照顧服務員/家屬社團」社團中,看到一位居服員「Kiyohiko Ou」的發文,提到「居家安寧」的觀念。並引用台大醫院金山分院院長黃勝堅醫師的文章「想要好走,連119都不能叫」。
黃勝堅院長在金山醫院發展社區安寧,協助末期病人安詳死亡,在人生最後一哩路不受無效醫療折磨。他感覺以前在加護病房做的那些事情,都是對死亡過程的干預。給太多水分、太多治療、太多營養,變成病人的負擔。因此「DNR」(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是在生命的末期,保障了病人的善終權;甚至連死前不打一一九,都得計畫。
因為在小的時候,親眼看過先嚴於臨終前受到「急救套餐」(打強心針、壓胸、電擊)的折磨,卻是七孔流血的「延命」一段時間而已。因此長大後再遇到先慈的癌末,即幫她簽署了「DNR」。先慈也很有福報,在往生時是凌晨,並住在單人病房,因此不但善終,醫院也允許我們助念。
而在自己面對無常的罕病時,是先早早就簽了「DNR」;在2018年「ACP」(病人自主權益法)通過與開始執行後,因為曾遇到差點要被送去ICU插管的經驗,知道「DNR」對於罕病仍有無法達成善終的狀況,當月就去簽訂,希望更能圓滿善終的心願。
「居家安寧」、在家善終之願,或許在高樓林立的都會中較難實現;但是遇立好「DNR」與「ACP」,為生死大事做好準備,是善終好走的一項助力。
◎ 想要好走,連119都不能叫|天下雜誌:https://www.cw.com.tw/article/5062469
◎ 「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實行與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http://dharma-yinlung.blogspot.com/2020/01/blog-post_28.html
「Kiyohiko Ou」的發文:
昨天遇到準備接的案,一位住院(位於板橋)案主的主治醫師詢問家屬,關於回家安寧的意見;然後家屬就很自然的回覆了醫生、護理師…依案主的決定,回家「安寧」;但家屬和案主只有申請『看護』跟回家幫忙「安寧」。
但還沒接班前,還好電話中先請教了家屬,關於回家安寧,是否已經有負責且隨時可以到府協助的家庭醫師,否則…案主回家後,家屬都要上班…家屬的答覆是「沒有可以幫忙的醫生,發生事情再打電話叫119將案主送到急診室,然後在急診室由醫生開立死亡證明書就行了」…我在電話這頭,蠻傻眼的。
既然是安寧,當然遇到「重大事件」時就不能打119叫救護車,不然…就失去了『安寧』的意義,且走到最後,案主去天堂之後,戶籍要除戶,就要死亡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如果沒有事前預約醫生幫忙,誰都不能「代勞」…
如果只有跟案主一起…共兩個人在家,案主走了、離開了……
當下隨便找個醫生,一定會被當成刑事案件,一定會有警察到場,甚至驗屍官之類的……
所以,居家安寧要怎麼做,真的要建立事前準備和正確觀念啊!!
想要好走,連119都不能叫|天下雜誌
https://www.cw.com.tw/article/5062469
因為有自知之明,知道沒有『立場』去跟家屬一個一個解釋和教育怎麼做;所以,跟公司回報後,請家屬自行跟公司取消申請了。
這樣的案子,一開始沒有嚴重警告後果,後面不管哪個同仁…醫院請的同仁跟回家繼續照顧或直接從居家喘息機構申請的居服同仁去服務,哪個接案哪個倒楣扯上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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